以前看到有人说中央的精神和政策都是好的,很多时候是下面执行的时候走了样,被下面的歪嘴和尚给念歪了。以前看到这个觉得不过是一种“洗地式”宣传而已,心中不免泛起一股呵呵之感。
但是活得久了,真的什么都能看到。今天还真就遇上了这么件事情。也算是真的见识到了把中央的好政策念歪了的“歪嘴和尚”。多的呢,有就不评价了,下面直接饮用一下中央精神和“歪嘴和尚”们的规定。
中央的精神是这样的:
日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教学科研人员学术性质的出国与其他性质的出国实施以任务为导向的区别管理,今后,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在因公出国管理要素审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将更加便利、高效。
文件强化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方面2项自主权,一是将学术交流合作的具体界定职责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也就是说,在因公出国管理中,哪些属于学术交流合作,主要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界定,这也符合其专业性特点。二是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由原先需要按外事审批权限报批,调整为报备,主要供上级管理部门宏观把握。
(消息来源: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1605/t20160516_240064.html)
但是到了我们这里,接到的通知就是这样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需在事前和事后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因公临时赴港澳台的参照此执行。
好了,对比一下中央的精神和下面的规定,大家应该能看出来这经是怎么被念歪的了吧。但是这是哪一级,哪一位“歪嘴和尚”给念歪的,还有多个歪嘴和尚“层层加码”给念歪的。就不得而知了。
多的就不说了,发出来给大家“奇文共欣赏”。